09/26《工商時報》專欄:CSR是門好生意

2014-09-26
工商時報/A06版/政經八百

本月初,應邀參加《天下雜誌》舉辦的「CSR企業公民論壇」,分享《信義房屋》在CSR大道上,一路走來的點點滴滴。很榮幸我們已經是連續第八度獲獎、參與這項年度盛會。

CSR的相關概念最早起源於1999年聯合國祕書長安南(Kofi A. Annan),在「世界經濟論壇」(WEF)中所提出的「全球盟約」(Global Compact)。不過,類似說法其實早已散見於中國傳統商業倫理中,如孟子的「先義後利,以義致利」、荀子「先義而後利者榮,先利而後義者辱」等。

晚近,各界開始賦予CSR各種時代定義,如歐盟(EU)定義CSR為:「公司自願在商業活動中加入對社會與環境的關切,並願意與其利害關係人(stakeholders)良性互動」;「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」(WBCSD)則定義CSR是:「企業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,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,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、當地整體社區、社會生活品質」等。

國內最新進度則是:金管會日前宣布,食品、金融、化工業,及資本額超過新台幣100億元的上市櫃公司,自明年起須強制編製CSR報告書。

其實,揚名國際的管理大師麥可.波特(Michael Porter)早已指出,企業在擬定策略時,應該將CSR視為主要選項之一,從策略面思考企業社會責任,才能跳脫為形象而公益的迷思。也就是說,企業應先釐清其與利害關係人的往來現狀,並據此擬訂未來可能目的、定位、影響策略與執行計畫,進而建構與各利害關係人共生共榮的正向環境。

波特歸納,企業的CSR做法可分為兩種:一是「回應式CSR」(Response CSR);另一是「策略性CSR」(Strategic CSR)。
前者就是一般常見的「化對立為中立」,改變「減少溝通」或「相應不理」的傳統方式,以中立客觀的態度與做法,回應社會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期待。後者則是採取「化中立為合作」的方法,結合自身的核心能力與社會公益,不僅能有效贏得社會肯定,也可進一步創造企業機會與競爭優勢。

波特強調,公益行銷是行銷、不是公益。CSR的真諦在於,有效強化企業競爭力的同時,還能解決社會問題、增進公眾福利,才是企業進行CSR活動時的正確觀念。

以《信義房屋》為例,我們將CSR視為「企業與各利害關係人間的企業承諾」。如果企業只關心股東,遲早有一天會被顧客拋棄;倘若企業只在乎股東與客戶,就不會有優秀的同仁維繫企業發展;同理,要是企業只看重短利,不積極謀求與供應商、社會、自然環境等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和諧關係、利潤共享,遑論會有永續契機的一天。

於是,我們積極研發創新服務,希望提供客戶安全、迅速與合理的房產交易;我們用心設計出新人前半年固定薪資、高底薪低獎金、完整教育訓練的人資培育制度,希望營造一個帶給同仁安全與成長的就業環境;我們長期投入社區一家計畫,希望重塑守望相助、里仁為美的人際氛圍;我們不斷引進最新技術,希望為節能減碳、環境保護善盡棉薄之力。因為我們相信,全方位兼顧與各利害關係人間的企業承諾,是企業賴以可長可久的最佳策略。

很幸運,承蒙台灣社會的寬厚包容,《信義房屋》從一家名不見經傳的小店鋪,一路成長茁壯到今時今日的稍具規模,親身印證了「CSR是門好生意」!

參與論壇的同一天,聽聞行政院拍板「社會企業行動計畫」,宣告台灣正式進入「社企元年」!未來將投入大量資源,並鼓勵民間協助社會企業發展。筆者不禁想,如果為數眾多的既有商業組織,都能以落實企業社會責任、追求美好生活、創造幸福社會為終極目標,又何必如此大費周章。

對照近來延燒的餿水油風暴,企業,到底應該是麻煩製造者,還是問題解決者?CSR或許就是可能解方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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